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53號
原 告 延林汽車修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基銘
被 告 高貴潔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確認
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不存在,被
告為民國00年00月0生之人,距勞工強制退休65歲顯逾10年,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即原告所得
確認之利益為原告10年
期間為被告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新臺幣(下
同)757,600 元,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7,6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