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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9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53號 原   告 延林汽車修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基銘 被   告 高貴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不存在,被 告為民國00年00月0生之人,距勞工強制退休65歲顯逾10年,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即原告所得 確認之利益為原告10年期間為被告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新臺幣(下 同)757,600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7,6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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