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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9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67號 原   告 先進複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驊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詠興機械工業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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