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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9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78號 原   告 磐固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惇惠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律師 被   告 永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賢 被   告 趙耀彬 上列當事人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 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依原告陳報被告 永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趙耀彬占用上開土地面積分別為0.7 平方公尺、0.5 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2,831 元【計算式:( 0.7 +0.5)㎡×公告土地現值24 4,026元/ ㎡=292,831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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