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78號
原 告 磐固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惇惠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
律師
被 告 永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賢
被 告 趙耀彬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
地上之
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依原告陳報被告
永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趙耀彬占用
上開土地面積分別為0.7
平方公尺、0.5 平方公尺,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2,831 元【計算式:( 0.7 +0.5)㎡×公告土地現值24
4,026元/ ㎡=292,831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