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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0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理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01號 原   告 德利造船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凱 原   告 中洲造船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儒琇 原告與被告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理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142,0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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