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01號
原 告 德利造船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明凱
原 告 中洲造船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儒琇
原告與
被告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理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142,0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