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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0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11號 原   告 勝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棟 訴訟代理人 蕭文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被告陳榮賢、李玫蓉、   陳彥霖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24303 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9,284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6,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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