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11號
原 告 勝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國棟
訴訟代理人 蕭文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榮賢、李玫蓉、
陳彥霖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24303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9,284 元,應繳
第一審
裁判費27,4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6,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