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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0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21號 原   告 偉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文 原告與被告得意能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6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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