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21號
原 告 偉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啟文
原告與
被告得意能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6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