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71號
原 告 鄔有林
訴訟
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複 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龔盈瑛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昌峰、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於本院92年度易字第1398號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92年度附民字第358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
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
民事庭(第1 項)。前項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第2 項)。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
應繳納
訴訟費用(第3 項)。
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2年9 月25日以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請求賠償新
臺幣(下同)760 萬元,
惟被告陳昌峰業經本院105 年度易
緝字第36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而被告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
司則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76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