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0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93號 原   告 禾景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沛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被告高基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3,1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4,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