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93號
原 告 禾景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沛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
聲請對
被告高基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3,1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4,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