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楊勝傑 原告與被告三木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