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楊勝傑
原告與
被告三木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