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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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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13號 原   告 奇茂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之蘊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三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21,723   元,經本院於105 年12月1 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5,230   元後,原告於105 年12月9 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540,312 元,故本件依原告擴張後訴之聲明,訟   訴標的金額為540,31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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