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40號
原 告 天地展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家弘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律師
王朝震律師
原告與
被告博成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9,7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