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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40號 原   告 天地展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家弘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宗琦律師       王朝震律師 原告與被告博成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9,7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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