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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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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48號 聲 請 人 林媛貞 代 理 人 顏婌烊律師       金芸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秀利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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