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65號
原 告 豐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豐霖
原告與
被告德瑞克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6,4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