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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32號 原   告 永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荃 訴訟代理人 楊岡儒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百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8,99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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