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以勒綠能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文健
代 表 人 林正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王清吉即二聖醫
院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2,000 元,應繳
裁判
費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6,330 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