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10號
原 告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萬利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嬿玲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安妮律師
陳炳宏律師
被 告 陳田柏
原告與被告陳田柏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
回復名譽,
訴之聲明第一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
,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
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