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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10號 原   告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利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嬿玲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陳炳宏律師 被   告 陳田柏 原告與被告陳田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 ,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 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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