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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11號 原   告 陳明乾 被   告 錦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章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略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為由,請求被告給付補償 金等。然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楠梓區,依民事 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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