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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三合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道賜 原告與被告德承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5,87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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