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顏育雯
蘇瑞揚
王妍絜
蔡旻昇
游忠達
原告與
被告馬克斯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28,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