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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呂秋信 被   告 大曜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貴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即原告 陳報請求車輛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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