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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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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李少麒 被   告 曾浤榞 被   告 崑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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