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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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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打撈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黃經理 原告與被告台灣潛水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打撈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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