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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秉樺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連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五廠間給付價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17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88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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