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秉樺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茂連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五廠間給付價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17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88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