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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葉淑雯 被   告 紅毛港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竹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7,39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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