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健郎
原告與
被告正輝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
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