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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楊長倫       吳后龍 被   告 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張源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3,300,000 元【計算式:1,650,000 ×2 =3,300, 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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