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朱宏義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律師 原告與被告信隆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61,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62 號),如經 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