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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謝仁龍即冠通電話資訊工程行 被   告 進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妗芸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修復瑕疵,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60,950 元(即原告主張所需之修復費用),第2 項請 求,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 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 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60,95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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