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康榮
原告與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5,5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