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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康榮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5,5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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