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椿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慶珠
原告與
被告邱鴻鵬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185 元(計算式:
248,220 元+538,965 元=787,18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