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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陳吳住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原告與被告富傑特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 7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其中請求預告工資計20,0 08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部分,得暫免繳納二分之一即500 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76號受理中 ,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 繳裁判費5,010 元(計算式:5,510 元-500 元=5,010 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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