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陳吳住
訴訟
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富傑特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
7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其中請求預告工資計20,0
08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部分,得暫免繳納二分之一即500 元
。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76號受理中
,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
繳裁判費5,010 元(計算式:5,510 元-500 元=5,010 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