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7號
原 告 楊勝傑
訴訟
代理人 黃君介
律師
被 告 三木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黃永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之
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
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經
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下
午4 時許,在民事第九法庭宣判,
惟因本院已經形成
心證,
判決書亦已經製作完成,且審酌上情,認並無讓當事人久候
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
爰變更宣判期日
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當事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