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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7號 原   告 楊勝傑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被   告 三木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黃永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 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下 午4 時許,在民事第九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 判決書亦已經製作完成,且審酌上情,認並無讓當事人久候 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 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當事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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