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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偉辰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邱榆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范憶志       羅文喜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114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範圍,其中有關財產權部分為 新臺幣(下同)98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財 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0,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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