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偉辰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邱榆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范憶志
羅文喜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1140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
惟查,上訴人上訴範圍,其中有關財產權部分為
新臺幣(下同)982,5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185元;
非財
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0,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者,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