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 告 金豐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錫欽
訴訟代理人 余政憲
被 告 台灣優質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旌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下午二時
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