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穗澎
訴訟
代理人 陳勁宇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茂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
仟玖拾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
二、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應與被告王麗華
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即原
告新臺幣(下同)1,047,020 元,又上訴人係就原判決不利
於其部分提起上訴,是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1,047,0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