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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穗澎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茂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 仟玖拾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 二、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應與被告王麗華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即原 告新臺幣(下同)1,047,020 元,又上訴人係就原判決不利 於其部分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47,0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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