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穗澎
訴訟
代理人 陳勁宇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總茂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弘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9 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9 月22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依法於10日後即同年10月2 日發
生送達效力,而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達
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