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大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燕如
被 告 益百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上開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陳玉琴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訴訟
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
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5年1月19日由蘇靖雅變更為
陳玉琴,然因被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故訴訟程序不因此當
然停止,本院遂於105年6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7月
27日判決,
惟判決送達後訴訟程序即當然停止,被告新任法
定代理人陳玉琴因而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民事聲明狀
暨所附臺南市政府函文、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核
其聲明承受訴訟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