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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大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如 被   告 益百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上開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陳玉琴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 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5年1月19日由蘇靖雅變更為 陳玉琴,然因被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故訴訟程序不因此當 然停止,本院遂於10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7月 27日判決,判決送達後訴訟程序即當然停止,被告新任法 定代理人陳玉琴因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民事聲明狀 所附臺南市政府函文、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核 其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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