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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1號 原   告 高鎂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玟琳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被   告 黃晉益       黃子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侯捷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在 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分別 補正附件所示事項或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附件: 一、請原告提出102 年至104 年公司帳冊、會計資料。 二、被告主張黃晉益就150 萬元債務以按月扣薪方式清償,係清 償對蕭景文之債務,舉證方法為何?請提出證據或聲請調查 證據,以證明公司扣抵部分薪資與清償蕭景文債務間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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