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1號
原 告 高鎂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玟琳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
被 告 黃晉益
黃子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侯捷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在
本院第二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分別
補正附件所示事項或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附件:
一、請原告提出102 年至104 年公司帳冊、會計資料。
二、被告主張黃晉益就150 萬元債務以
按月扣薪方式清償,係清
償對蕭景文之債務,舉證方法為何?請提出證據或
聲請調查
證據,以證明公司扣抵部分薪資與清償蕭景文債務間之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