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德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仙查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許祖榮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12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
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205,200元〔計算式:149㎡(界址變更影響
土地面積)×14,800元/㎡(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2,205,2
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8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