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遠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德川
抗告人與
相對人楊仙查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12號返還土地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
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
定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