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遠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德川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楊仙查
代 理 人 許祖榮
律師
許清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4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
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
上開裁定於同年
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抗告人
迄未依
期補正,其抗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9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
、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