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季川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李芝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康定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棋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一、查上訴人季川實業有限公司、李芝庭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7萬元,而上訴人德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康定
剛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42萬元,故上訴人季川實業有限公司
、李芝庭應繳
裁判費10,905元,上訴人德川室內設計有限公
司、康定剛應繳裁判費6,78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