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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2號 原   告 崑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南盟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侯捷翔律師 被   告 徐紹崴       季川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芝庭 被   告 德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定剛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謝勝合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岳忠樺律師 被   告 李芝庭       康定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10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惟就被告抗辯本件原告請求已罹於消滅時效乙節,仍有再行 調查之必要,故再開辯論,並指定107年5月29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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