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2號
原 告 崑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南盟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
侯捷翔律師
被 告 徐紹崴
季川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芝庭
被 告 德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定剛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謝勝合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岳忠樺律師
被 告 李芝庭
康定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於107年4月17日
言詞辯論終
結,
惟就被告
抗辯本件原告請求已罹於
消滅時效乙節,仍有再行
調查之必要,故
再開辯論,並指定107年5月29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