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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2號 上 訴 人 季川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李芝庭 代 理 人 上 訴 人 德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康定剛 代 理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崑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7 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依據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57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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