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7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邱慶輝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
被 告 富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茂全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
12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
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