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806號
原 告 曾渙祖
被 告 林民秋即上榮貿易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參萬捌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捌萬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零參萬捌仟伍佰參拾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3 年間多次向原告購買中藥材,貨款總計新臺
幣(下同)507,894 元,並簽發如附表編號1 至3 之支票3
張(如附表所示)作為支付之用,
惟經原告遵期提示均遭
退
票。另被告於104 年間再向原告購買貨款總計1,007,730 元
之中藥材,亦僅支付583,920 元,尚餘423,810 元貨款未付
清。
㈡被告於103 年3 月20日向訴外人曾○○購買中藥材「白片」
,貨款計524,333 元(下稱甲
債權),有開立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支票作為支付之用。另被告於103 年間向訴外人
施○○購買中藥材,貨款共計3,582,500 元,僅先支付部分
貸款,尚餘582,500 元未付清(下稱乙債權),亦開立如附
表編號6 、7 所示之支票2 紙作為給付剩餘貨款之用。惟經
曾○○、施○○提示亦均遭退票。而曾○○、施○○
嗣於10
4 年7 、8 月間已將其對被告之
債權讓與予原告,並以本件
起訴向被告通知債權移轉之事實。
㈢基上,被告尚積欠原告中藥材貨款,另曾○○、施○○既已
將甲、乙債權讓予原告,原告自得併向被告請求給付。
爰依
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38,537 元(507,894 元+423,8
10元+524,333元+582,500元=2,038,537元)等語,
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038,537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准供擔保宣告假
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本件之認定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03 年、104 年間分別向其、曾○○及
施○○購買中藥材,原以附表所示之支票作為付款之用,惟
經提示均遭退票,至今仍積欠3 人共計2,038,537 元之貨款
未付清,而曾渙欣、施○○已將甲、乙債權讓與原告
等情,
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沅紳貿易有限公司出貨單、103 年3 月
20日簽收單、被告向訴外人施○○買賣之出貨單等書證
可佐
(見本院卷第6 至23頁)。參以被告對原告之主張,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
狀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第1 項規定,視
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
自認,故足採信原告之主張事實
為真。
㈡就
買賣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
此為
民法第367 條所明定。又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
第三人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
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未
支付之利息,
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債權之讓與,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
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同
法第294 條第1 項、第295 條及第29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本件被告向原告、曾○○及施○○購買中藥材,依約即應支
付貨款,而原告既已受讓甲、乙債權,即得以債權人之身分
併向被告請求給付。
是以,原告依買賣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貨款2,038,537 元,依法有據。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38,53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7 月6 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依其聲請及本院
職權,就假執行及被告得免為假執行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宣
告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原告不得提起
上訴。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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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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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付款銀行 │ 票據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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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被告 │103年5月10日 │ 169,133元│聯邦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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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同上 │103年6月10日 │ 57,361元│ 花旗銀行北高雄分行│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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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同上 │103年6月27日 │ 81,400元│ 第一銀行三民分行│ F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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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同上 │103年5月30日 │ 250,000元│同上 │ F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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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同上 │103年6月18日 │ 274,333元│同上 │ F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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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同上 │103年4月30日 │ 251,000元│同上 │ F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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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同上 │103年7月25日 │ 332,000元│同上 │ F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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