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 原   告 坤毅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忠良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張芳綾律師       林心惠律師 被   告 楊佩怡即孟利便當 訴訟代理人 顧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一、之第十行及第十二行 」、「事實及理由欄二、之第二十一行及第二十二行」、「事實 及理由欄五、之第二及三行」關於「1,687,468元」之記載,均 應更正為「1,241,29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