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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9號 原   告 陳美嬌       黃木樹       吳聰輝       江安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被   告 現代商務旅館 法定代理人 謝金坤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被   告 跨世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坤 被   告  林昱良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期日7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 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件: 一、原告請確認聲明第6項所欲開通之「公共樓梯間門鎖」是否 為博愛一路出口如原證6所示鐵門之門鎖,或包含相鄰之玻 璃門? 二、被告創世紀有限公司請提出出租本件大樓外牆所繳納罰款之 證明文件。 三、被告林昱良請提出購買本件大樓13樓,及取得權利之相關資 料;並提出或說明對於本件大樓共有部分是否持有所有權? 四、被告請說明本件大樓電梯為何未停靠地下2樓、8樓? 五、兩造於收受對造所提供之證據資料後,請表示對於該證據是 否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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