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9號
原 告 陳美嬌
黃木樹
吳聰輝
江安庭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被 告 現代商務旅館
法定代理人 謝金坤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被 告 跨世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坤
被 告 林昱良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
兩造應於
期日7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
相關證據,並將
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件:
一、原告請確認聲明第6項所欲開通之「公共樓梯間門鎖」是否
為博愛一路出口如原證6所示鐵門之門鎖,或包含相鄰之玻
璃門?
二、被告創世紀有限公司請提出出租本件大樓外牆所繳納罰款之
證明文件。
三、被告林昱良請提出購買本件大樓13樓,及取得權利之相關資
料;並提出或說明對於本件大樓共有部分是否
持有所有權?
四、被告請說明本件大樓電梯為何未停靠地下2樓、8樓?
五、兩造於收受對造所提供之證據資料後,請表示對於該證據是
否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