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049號
原 告 虹京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玉龍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
被 告 王志成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押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八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兩造前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簽訂鎳鹽加工合約
書(下稱
系爭合約書),約定由被告交付41噸原物料鋰鈷鎳
電池粉予伊加工製成成品碳酸鈷鎳,加工費用為每噸新臺幣
(下同)25,000元,因被告所交付之原物料價值甚高,故伊
於104 年11月2 日給付押金150 萬元(下稱系爭押金)予被
告用以擔保原物料,兩造約定待伊加工完成後,被告即應返
還系爭押金。
嗣伊完成加工並交付成品,
惟被告
迄今尚未返
還系爭押金150 萬元。為此
爰依系爭合約書第8 條之約定提
起本訴
等情,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0 萬元及自
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
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押金除擔保原物料外,亦保證原告加工之成
品係符合約定規格、品質,因原告加工之成品未達系爭合約
書第2 條所約定之規格即「H2O :30%以下,A1:0.1 %以
下,Li:0.1 %以下,Fe:0.01%以下,Cu:0.01%以下」
,且延誤交貨期限,自屬未完成代工,原告不得向伊請求返
還系爭押金。又原物料係由訴外人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佑維公司)交給伊代工,伊再轉由原告代工,因原告違
背誠信,私下與佑維公司簽約,致佑維公司解除與伊間之合
作關係,原告有背信、詐欺行為,伊因此受有損失150 萬元
,原告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故伊以此主張抵銷等語資為
抗辯
。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前於104 年10月30日簽訂系爭合約書,由被告供貨予原
告代工。
㈡系爭合約書第7 、8 條約定:「七、付款方式:押金150 萬
元,於11月2 日匯入供貨公司帳戶」、「八、備註:代工完
成後,押金退還,付清代工費用,代工公司需出示收款證明
,運輸費用由供貨公司負責」。
㈢原告於104 年11月2 日匯入系爭押金150 萬元至被告帳戶,
被告尚未返還系爭押金150 萬元。
四、兩造於本院審理中協商爭點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押金
150 萬元,有無理由?茲敘述如下:
㈠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
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
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解釋當事人立約之真
意,除雙方中途有變更立約內容之同意,應從其變更以為解
釋外,均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最高法院17年上字
第1118號、49年
台上字第303 號判例意旨
參照)。次按損害
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
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
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
難謂有
損害賠償請求權存
在(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433號判決
要旨參照)。
㈡
本件原告主張:伊給付系爭押金之用途係為擔保原物料,並
非用以保證履約品質,且伊加工後之成品均已全數交付完畢
,被告並無任何損失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揭情詞置
辯。
經查,綜觀系爭合約書約定之內容(見本院卷第6 頁)
,僅於系爭合約書第7 條約定:「付款方式:押金150 萬元
,於11月2 日匯入供貨公司帳戶」,及於第8 條約定:「代
工完成後,押金退還,付清代工費用,代工公司需出示收款
證明,運輸費用由供貨公司負責」等語,釋其文義,兩造僅
約定系爭押金之金額、給付方式及返還期限,並未約定原告
不依約履行時,被告得以沒收系爭押金充作
違約金;又系爭
合約書第8 條係約定以「代工完成」為返還系爭押金之期限
,而「代工完成」之期限是否已屆至,由
觀諸被告與訴外人
即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孫玉龍間之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
見本院卷第99至134 頁)可知,被告於104 年11月16日、同
年月23日、12月10日即曾通知孫玉龍關於交付之加工成品有
水份超標情形(即H2O 檢測值超過30%),嗣孫玉龍於附表
編號1 所示104 年12月18日通知被告應於出貨完成後,返還
系爭押金,被告亦回覆「OK」,後兩造雖於附表編號2 、4
所示104 年12月24日、105 年1 月8 日曾就系爭押金是否轉
為他筆原物料之押金有所討論,然孫玉龍於附表編號5 、6
所示105 年1 月25日、105 年1 月31日至同年2 月17日間某
日,仍再為通知被告應返還系爭押金(即保證金),被告則
回覆「好的,150 萬上貨櫃當天先匯款OK!佣金依約先匯」
等語,顯見被告
斯時已知悉原告加工後成品有水份超標之情
形,仍表示同意返還系爭押金,且未表明應扣除原告應負擔
保責任之賠償金額,
堪認兩造約定「代工完成」之期限,應
係指被告將所收受之原物料加工出貨即屬完成,系爭押金難
謂兼具有保證履約品質之目的。再佐以被告於本院
自承:原
物料係佑維公司交給伊加工,伊再轉交給原告加工,後來原
告跳過伊跟佑維公司簽約,所以後續都是原告直接交貨給佑
維公司,伊不清楚後來履約情形。原告加工的成品係要交給
日本廠商,是由佑維公司與日本廠商簽約,因原告加工品質
不符合規格,導致日本廠商未給付貨款給佑維公司。佑維公
司並未向伊
求償,佑維公司與原告接洽後,就沒有再要求伊
,伊也不管這個部分等語(見本院卷第153 至157 頁)相互
以觀,足認系爭押金所擔保之原物料實為佑維公司所有,且
佑維公司並未就原告加工成品水份超標、延誤交貨期限或加
工成品噸數不足等情事向被告求償,
益徵原告確實已完成代
工。又縱使系爭押金具有保證履約品質之目的,然被告就其
因原告
債務不履行所受之損害,並未說明詳細數額,亦未舉
證
以實其說,自無從認定原告有何代工未完成之情形。則被
告辯稱原告尚未完成代工,
無庸返還系爭押金
云云委不足採
。是原告既已完成代工,系爭押金返還期限即已屆至,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押金
即屬有據。
㈢至被告辯稱:在佑維公司與伊尚有合作關係時,本應將代工
費交給伊,後來因佑維公司與原告簽約,與伊結束合作關係
,導致伊未收到後續加工費,伊因此關閉公司,而受有員工
薪資及搬遷費用約150 萬元之損失,原告有背信、詐欺行為
,對伊負有
損害賠償責任,並以此主張抵銷云云。惟按我國
基於私法自治、
契約自由原則,提供締約雙方充分選擇締約
對象、締約條件之機會,且基於自由市場機制下,交易當事
人為自身商業利益考量,本得自由選擇締約對象。而兩造依
系爭合約書之約定,係屬定作人與
承攬人間之關係,就原告
是否不得直接與佑維公司締約並未為任何限制之約定,則原
告基於其商業經營策略選擇與佑維公司締約,屬自由市場競
爭之範疇,尚
難認對於被告有不法侵害行為。是被告主張原
告應就其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得以該損害賠償
債權與原
告對伊之
上開系爭押金債權主張抵銷云云亦非可採。
五、
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合約書第8 條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
系爭押金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5 年8
月23日(見本院卷第3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
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
予以宣告。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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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日期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 出處 │
│號│(民國)│(虹京/ 孫董:A )(被告: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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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12│B:孫董早安,預計47850 公斤原 │本院卷第│
│ │月18日 │ 料所產出未交貨部分(估算約 │111 頁 │
│ │ │ 60噸)完交日? │ │
│ │ │B:48x46%/12 %x0 .9 =165噸 │ │
│ │ │ 成品,已交貨101 噸,依據貴 │ │
│ │ │ 司檢測數據估算 │ │
│ │ │B: 上次吳董交付的硫酸鎳鈷樣品 │ │
│ │ │ 已送日方,待日方回應! │ │
│ │ │B: 另請再估算下一批碳酸鎳的代 │ │
│ │ │ 工費,目前臺北貿易商無法接 │ │
│ │ │ 受每噸USD1500 │ │
│ │ │A: 早上好,預計下週五會完成, │ │
│ │ │ 不足的料60TON 左右,會有精 │ │
│ │ │ 算表給您的,我方會在下週三 │ │
│ │ │ 出貨,但在出貨前,請先支付 │ │
│ │ │ 代工費,120 萬,匯款戶頭已 │ │
│ │ │ 請業務蔡小姐MAIL給您,貨出 │ │
│ │ │ 完時,請將押金150萬元匯回公│ │
│ │ │ 司戶頭,會把帳號給您,運費 │ │
│ │ │ 也一併結清,後續代工於下週 │ │
│ │ │ 三大家來討論如何 │ │
│ │ │B:OK! │ │
├─┼────┼───────────────┼────┤
│2 │104 年12│B:孫董早安,目前是否已全完成 │本院卷第│
│ │月24日 │ ?最後產品,鋁渣數量及後續 │113 至11│
│ │ │ 代工單價? │4 頁 │
│ │ │A:早上好,目前在統計,剛和吳 │ │
│ │ │ 董討論後,加工費為每噸4萬元│ │
│ │ │ 台幣(未稅),在130 TON 完 │ │
│ │ │ 成後,改由和日本直接簽約, │ │
│ │ │ 由您促成,和您之訴訟在簽約 │ │
│ │ │ 後撤掉,您認為如何,以上降 │ │
│ │ │ 價指130TON貨而已,以後和日 │ │
│ │ │ 本簽約再另議價格,請回覆 │ │
│ │ │B:OK! 今天或明天可以交貨完成 │ │
│ │ │ 嗎? 並載運回24噸原料,我會 │ │
│ │ │ 匯代工款60萬,結清運費,後 │ │
│ │ │ 續每12噸結清一次代工費及運 │ │
│ │ │ 費,原150 萬改當24噸押金, │ │
│ │ │
期間我會協助降低成本方案, │ │
│ │ │ 並建立我與貴司之合作模式 │ │
│ │ │A:第一份合約,結束,明天先付 │ │
│ │ │ 60萬代工費給吳董,公司出貨 │ │
│ │ │ 至岡山,接著結清運費,匯回 │ │
│ │ │ 押金,新合約弄好寄給您,用 │ │
│ │ │ 印寄回,再匯150 萬押金到一 │ │
│ │ │ 捷建公司,再載24噸原料到工 │ │
│ │ │ 廠 │ │
│ │ │B:目前還是維持我直接負責,捷 │ │
│ │ │ 建
祇是收付發票公司,不攝押 │ │
│ │ │ 金及貨款收付,付款還是由我 │ │
│ │ │ 親自處理! │ │
│ │ │A:OK,合約改好,先E 給您,OK │ │
│ │ │ 的話,印二份,用印,您留1 │ │
│ │ │ 份,我這邊用印完,再給您1 │ │
│ │ │ 份,請小陳聯絡車,有的話, │ │
│ │ │ 下午再出二車 │ │
│ │ │B:今天下午工廠出貨櫃,改明天 │ │
│ │ │ 早上! │ │
├─┼────┼───────────────┼────┤
│3 │104 年12│B: 孫董早安,目前已交成品為153│本院卷第│
│ │月28日 │ 噸,請統計尚有多少成品未出 │116 至11│
│ │ │ 以統計實作回收率,謝謝! │8 頁 │
│ │ │B: 孫董好,日方正等我們的實作 │ │
│ │ │ 回收率數據,麻煩您了! │ │
│ │ │B: 收到email ,總重為191 噸, │ │
│ │ │ 191-153 =38 噸(未交貨)以 │ │
│ │ │ 上請您確認! │ │
│ │ │A:(傳圖片) │ │
│ │ │ 這張表上的19123 點83是已交 │ │
│ │ │ 成品中的純鎳量,目前差970 │ │
│ │ │ 公斤的純鎳,約7 TON 左右的 │ │
│ │ │ 半成品 │ │
│ │ │B:總重約160 噸,回收率約90% │ │
│ │ │ ,正確嗎? │ │
│ │ │B: 153噸已交貨,7 噸未交 │ │
│ │ │A: YES SIR ! │ │
│ │ │B:見面再詳議! │ │
│ │ │A:明天是上午或中午? │ │
│ │ │B: 待會確認 │ │
│ │ │B:明天中午後 │ │
│ │ │B: 剩下的成品今天要運來嗎? │ │
│ │ │A:下午三點,我會到利律師辦公 │ │
│ │ │ 室,撤銷雙方的訴訟,三點半 │ │
│ │ │ 後,要嗎?再約,利律師事務 │ │
│ │ │ 所在中正路和自強路口附近 │ │
│ │ │B:再約時間,地點,現在我在岡 │ │
│ │ │ 山! │ │
│ │ │A: OK │ │
│ │ │B :3 點半後OK !地點您決定 │ │
│ │ │A: 博愛路和龍德路口,馬玉山飲 │ │
│ │ │ 品店,上次吃薑母鴨附近 │ │
│ │ │B:好der ! │ │
├─┼────┼───────────────┼────┤
│4 │105 年1 │A:早上好,運費匯完,告知一下 │本院卷第│
│ │月8 日 │ ,請蔡小姐E 給您檢驗報告, │122 至12│
│ │ │ 合約也請您儘快敲定和誰簽? │5 頁 │
│ │ │B: OK !正處理中昨天來的成品含│ │
│ │ │ 水率很高,滴水嚴重,泥漿狀 │ │
│ │ │ ! │ │
│ │ │A:請現場主管再注意 │ │
│ │ │B: 若有滲水現象會被退運 │ │
│ │ │A: 應該不會了 │ │
│ │ │B: 運費74865 已匯吳董帳號,另 │ │
│ │ │ 煩請影印單據,下次見面給我 │ │
│ │ │ ,謝謝 │ │
│ │ │A:接著準備第一份加工的保證金1│ │
│ │ │ 50 萬匯回公司帳戶,新合約中│ │
│ │ │ 如果有,再匯入簽約公司, │ │
│ │ │B: 第一批代工完成即時匯回 │ │
│ │ │A: 第一份合約已完成了,後續的 │ │
│ │ │ 32TON 屬第二份未簽的合約, │ │
│ │ │ 還有鋁渣您要如何處理? │ │
│ │ │B:建議先幫忙完成這32噸併入第 │ │
│ │ │ 一批,第二批台北公司直接會 │ │
│ │ │ 與貴司簽約,另鋁渣昨有建議 │ │
│ │ │ 吳董再萃取以增加回收率,因 │ │
│ │ │ 台北公司第二份合約會要求回 │ │
│ │ │ 收率 │ │
│ │ │A:我方會先完成,屆時150 萬及 │ │
│ │ │ 代工費,運費等入帳,再出貨 │ │
│ │ │ ,至於第二批台北的要求,我 │ │
│ │ │ 方如果無法達到的話,再說吧 │ │
│ │ │ ,我方會先處理另一方的代工 │ │
│ │ │ , │ │
│ │ │B:會由銀行直接分批先付代工費 │ │
│ │ │ 或建議完成後會直接由貴司裝 │ │
│ │ │ 櫃出貨,當天結清所有款項, │ │
│ │ │ OK嗎? │ │
│ │ │A:試算一下,我方押150 萬,代 │ │
│ │ │ 工費4 乘32TON ,約128 萬, │ │
│ │ │ 鋁渣處理費每噸3,800 元,約 │ │
│ │ │ 30萬,運費未計,合計要準備 │ │
│ │ │ 308 萬左商,為了保障雙方合 │ │
│ │ │ 作,先付款,再出貨,似乎較 │ │
│ │ │ 實在,因為您的不確定性? │ │
│ │ │B:OK! 麻煩代工費會每(12噸x45│ │
│ │ │ 000+稅)逐筆申請銀行匯款, │ │
│ │ │ 由貴司先提供發票,出貨當天 │ │
│ │ │ 結算餘額 │ │
│ │ │A:如果要和台北簽的話,您的協 │ │
│ │ │ 議書是否也要簽,以上是我直 │ │
│ │ │ 接和您溝通,尚未和吳董討論 │ │
│ │ │ ,我考慮的,互換立場思考, │ │
│ │ │ 把正確的步驟,雙方能接受的 │ │
│ │ │ 來做 │ │
│ │ │B:鋁渣及PH調整則請先依我的建 │ │
│ │ │ 議施行,不是我的不確定是因 │ │
│ │ │ 回收率太低於日方要求! 我們 │ │
│ │ │ 盡量配合路才會走得下去因同 │ │
│ │ │ 屬於第一批,必須同時評估成 │ │
│ │ │ 效,我們先把第一批協力完成 │ │
│ │ │ 吧! 後續還要您照顧提攜,感 │ │
│ │ │ 謝 │ │
│ │ │A: 合約沒簽,發票無對象可開? │ │
│ │ │B: 先開給佑維公司,後續他們公 │ │
│ │ │ 司會處理,下週我會請他們簽 │ │
│ │ │ 約簽銀行支付代工費制式合約 │ │
│ │ │A:重點150 萬要先匯回,會計沖 │ │
│ │ │ 帳,所謂銀行支付代工費制式 │ │
│ │ │ 合約範本先傳過來,另代工32 │ │
│ │ │ 點85噸的代工費近147點8 萬,│ │
│ │ │ 所以先把150匯回吧 │ │
│ │ │B:150 萬是公司押原料12噸的作 │ │
│ │ │ 用,完成出貨當天即可匯回, │ │
│ │ │ 目前貨全在貴廠,支付代工費 │ │
│ │ │ 後的成品也在貴廠,(傳圖片 │ │
│ │ │ )以上是昨天來廠成品! │ │
│ │ │A: 其中有一些,用鋁渣加原料去 │ │
│ │ │ 測試,含量差不多,效果不好 │ │
│ │ │ ,不會再測試。第二份合約要 │ │
│ │ │ 押,另外作業,不能混淆在一 │ │
│ │ │ 起 │ │
│ │ │B:我共同努力把回收率拉上來, │ │
│ │ │ 日方才有信心把貨交給我們第 │ │
│ │ │ 二份合約不含這32噸,將會是 │ │
│ │ │ 年度合約360 噸,在第一批完 │ │
│ │ │ 成評估後簽訂,這32噸是併入 │ │
│ │ │ 第一份合約 │ │
│ │ │A:第一份合約41TON,已經完成47│ │
│ │ │ .85TON ,沒有當下的32TON ,│ │
│ │ │ 不在合約內, │ │
│ │ │B:這是我請求您協助的地方,因 │ │
│ │ │ 屬同一批掛帳在我這,也交由 │ │
│ │ │ 貴司生產,下次不會再有此情 │ │
│ │ │ 況,請見諒! │ │
├─┼────┼───────────────┼────┤
│5 │105 年1 │B:(傳圖片) │本院卷第│
│ │月25日 │ 孫董早,這是日方傳回來的, │126 頁 │
│ │ │ 情況反應可能退運,努力溝通 │ │
│ │ │ 中! │ │
│ │ │A:本批貨,預計在1月30日可完成│ │
│ │ │ ,安排二月初一或二出櫃,大 │ │
│ │ │ 約三個櫃,裝櫃費用由您這邊 │ │
│ │ │ 處理,運費及押金150萬,於二│ │
│ │ │ 月二日結算,OK │ │
├─┼────┼───────────────┼────┤
│6 │105 年1 │B:孫董好,押金150萬及相關費用│本院卷第│
│ │月31日至│ 將於所有產品(含NG重製)上 │128 頁 │
│ │同年2 月│ 貨櫃完成當天結清,另佣金麻 │ │
│ │17日之間│ 煩貴司能依約匯款!感謝吳董 │ │
│ │某日 │ 與台北佑維聯絡的內容,吳董 │ │
│ │ │ 是否有知會您 │ │
│ │ │A:有,內容部分,到時再說,有 │ │
│ │ │ 兩點,乾機,溼機,及含水率 │ │
│ │ │A: 報告孫總,吳先生回覆「回覆 │ │
│ │ │ 、EG品雙方還沒有確定回收條 │ │
│ │ │ 件、不可以和150 萬押金混在 │ │
│ │ │ 一起。另外、收到150 萬押金 │ │
│ │ │ 才能上櫃、不是上櫃再付」 │ │
│ │ │A:NG,非EG │ │
│ │ │B:好的,150萬上貨櫃當天先匯款│ │
│ │ │ OK !佣金依約先匯 │ │
│ │ │A: 王老師,安排何時上貨櫃,目 │ │
│ │ │ 前佔了一些空間 │ │
│ │ │B:佑維在安排時間了,待其決定 │ │
│ │ │B: 孫董 佣金匯好請通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