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美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孟君等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65號返還
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其上訴
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270,8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50
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宏